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6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南,实际经营地河南省新郑市天汇国际A2区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9091740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中段思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224748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豫0184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41×××05_1)存款1817.42元。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41×××05_1)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