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海纳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南阳海纳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303行审7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阳海纳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海纳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宛环罚[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逾期,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贰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南阳海纳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晚22时20分在承建的“南都-***住宅小区”土方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经监测,现场场界噪声值为64.4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5分贝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南阳海纳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超时超标施工行为;2、罚款贰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作出了规定,但罚款的幅度未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作出二万元罚款的决定,必须有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在没有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的情况下,作出二万元罚款的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宛环罚[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