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888号
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长青国际7、9号楼3层08、0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永利大道2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强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