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院长
审判长
合议庭
发
2017年12月21日
2017年12月21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特693号
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长青国际。
法定代表人:郭振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永利大道223号。
法定代表人:龚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地板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了《地板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约定城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或武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地板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既选择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又选择了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太平洋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地板采购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吉佰立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