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久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246号
申请人:江苏久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5260154。
法定代表人:欧阳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80725H。
法定代表人:陆剑。
申请人江苏久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誉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申请人久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优公司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优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