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初1283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80725H。
法定代表人:陆剑。
原告***与被告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优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起,原告为被告公司及其承接的多个装修工程施工。2021年8月26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共计70000元,被告承诺2021年9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但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智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做装饰装修工作,主要的工作是拆墙、油漆、灯管布置、吊顶等装修装饰。总计工程款是143783.06元。被告已经支付了73783.06元,截至2021年8月26日被告尚欠工程款70000元。被告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公司确认与***(360428197906××××)未结施工款人民币柒万元整,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结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021年10月31日前结清剩余尾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剑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智优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智优公司未按约付款,责任在智优公司。***要求智优公司向其支付装修款7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智优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智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装修款7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智优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由智优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垫付,智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