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97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吴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杏里路**宜兴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80725H。
法定代表人:陆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