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66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光、周洁,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80725H。
法定代表人:陆剑。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7.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7.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