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4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80725H。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智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优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智优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优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梦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