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02民初2336号
原告西安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型材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以其和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0元;由原告西安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