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执5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9]3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