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9]3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