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在本院办理的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有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豫05执477号案件执行款1541558.04元。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