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11民初1272号
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方水利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方水利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四川**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