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5197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355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8544L。
法定代表人:林玕。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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