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1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静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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