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1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静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