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牛书剑与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2152号
原告:牛书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可可,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窦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第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书剑与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书剑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书剑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书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第三人***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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