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号万象新天公寓*栋****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号楼****室-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坤
审判员*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