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4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17层1701、1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洁,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瞩,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减半收取5452元,由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减半收取5452元,由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