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11民初1120号
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17层1701、17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愿,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曾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瞩,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北纬三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琳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周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瞩、张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代理费49039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腾讯大湘网2016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1、原告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期间腾讯大湘网PC端和移动端的汽车行业广告销售经营权授权给被告独家代理,被告应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总额2200000元的广告刊发任务,其中PC端为1800000元,移动端为400000元;2、广告代理费用按照月度进行结算,其中2016年1月7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20000元;2016年1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20000元;2016年2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50000元;2016年3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90000元;2016年4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90000元;2016年5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200000元;2016年6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80000元;2016年7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80000元;2016年8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180000元;2016年9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200000元;2016年10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240000元;2016年11月2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金额为250000元;3、原告在收到被告所支付广告代理费用后,按照移动端13%及PC端19%的基础固定比例返点给被告;4、若被告未按时支付广告代理费用,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追缴本合同所欠款项并按照日千分之三的利息收取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还可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440000元作为违约金,且有权将收取的保证金直接扣划。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所有义务,但被告每月均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也没有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证金。截至2016年10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支付广告代理费1230000元和220000元保证金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已严重违约,且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截至起诉之日,扣除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返点费用后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广告代理费用490393元。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广告代理费490393元及剩余的逾期违约金22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已收取的220000元保证金直接抵扣违约金不再予以退还。被告以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严格按照《腾讯大湘网2016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的约定,依法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广告代理费1230000元,实际刊发金额共计1811335元。2、因原告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原、被告在2016年年底不能继续签订2017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市场损失,原告应当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在2016年,被告根据市场的变化多次向原告发出关于调整广告品牌代理合同金额的函件,要求降低、调整代理费的总额,但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函件后,以不同的方式表示对被告请求的认可。双方就合同总额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综上,原告的诉求与事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腾讯·大湘网2016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腾讯·大湘网汽车行业(腾讯汽车长沙站)的广告销售经营代理权交给乙方。凡与广告相关业绩、收入,均可计入乙方任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上述广告,并在代理过程中规范所代理行业的市场行为、拓展市场深度、广度,严格遵守甲方与乙方所制订的代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合同履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乙方代理甲方(腾讯·大湘网hn.qq.com)PC端+移动端广告资源,包括客户端广告、首页及频道广告、内容页广告、其他由甲方开发或书面认可的广告产品、合同执行期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增加的广告位及广告产品、腾讯新闻APP湖南页卡广告资源。签订本合同后,上述约定的代理范围内涉及的广告业务承揽、合同签订、广告制作、广告内容、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广告款项的收取等工作全部由乙方承担。根据甲方在腾讯·大湘网广告服务中最新20**年的执行刊例以《2016年腾讯·大湘网投放刊例价格》为基准。甲方保留依据市场在2016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价格调整的权利,甲方需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广告订单结算折扣:PC端55%、移动端40%,即乙方在QQ迷你首页、内容页、行业频道的广告订单按照投放刊例价的55%价款、腾讯新闻APP广告资源按照投放刊例的40%,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广告设计和制作费用,因广告投入所产生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2016年乙方应通过自营、外埠市场拓展共计完成目标任务人民币PC端壹佰捌拾万圆整(¥1800000元)的广告刊发任务;移动端肆拾万圆整(¥400000元)的广告刊发任务;该广告刊发任务为乙方以结算价实际支付甲方的金额,而非刊例价计算的金额。乙方需按月度预付广告款,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需支付第一月广告款壹拾贰万圆。其余月度款项需在上一月25日前支付,即2016年1月7日前支付2016年1月广告款金额为人民币拾贰万圆整(¥120000元);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2016年2月广告款金额为人民币拾贰万圆整(¥120000元);2016年2月25日前支付2016年3月广告款金额为人民币拾伍万圆整(¥15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付清2016年全部月度任务款。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款,甲方将对乙方执行刊前付款政策(即先支付广告款再刊登广告),并对乙方需将未支付款项按日息千分之三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广告欠款(含逾期付款违约金)。若逾期1个自然月支付,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利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代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同意甲方保留撤销乙方所有在投广告及停止所有新签广告投放的权利。乙方同意缴纳任务总额10%即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220000元),作为本代理合同履行保证金,保证金需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或补足。若保证金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不投放广告。本合同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无处罚扣款,则此保证金全额退还,或冲抵2016年度最后一笔广告款。此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且不能抵扣下一年度的广告款项。若甲方在乙方已下单的情况下,因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在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和范围内享有甲方的独家代理权。乙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的,按第一项第八条之约定处理。若乙方超过30日仍未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人民币肆拾肆万圆整(¥440000元)。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乙方保证金中予以扣划。甲乙双方若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合同对其他事项还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016年度的腾讯·大湘网PC端和移动端广告资源交给被告代理。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220000元并实际完成2016年度广告刊发金额1811335元(包括PC端1625335元及移动端186000元)。同时,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8日、1月14日、3月24日、4月26日、7月6日、8月31日、10月24日向原告支付广告代理费23400元、13000元、353600元、190000元、190000元、200000元、260000元,合计1230000元。原告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告支付返点款684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发送《关于2016年度腾讯大湘网汽车广告代理的相关事宜》,载明:2016年汽车行业整体区域广告投放缩减,且大部分广告都执着于数据集客,这不是大湘网的强项,为了更好的发展和提升效果,我们积极组织团队向其他大网学习并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效果。虽然在代理大湘汽车的2年期间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我们始终按照我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大湘,也始终满怀信心,通过2年的市场培育,我们付出了时间,付出了团队,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费用。我司始终把大湘网的汽车广告经营放在核心发展战略,并希望通过网友用户习惯的培养和大湘汽车知名度的提升能保持各大汽车品牌对大湘汽车的广告支持,2016年我司开拓了如东风日产、麓谷汽车世界等品牌首次与腾讯大湘的深度合作。本以为2017年应该是收获的一年,突然接到了大湘的通知要终止我司的行业代理,为此我们也深表意外和遗憾。鉴于我司代理以来的实际情况以及腾讯大湘未来长远友好合作,我们希望贵司根据我司2016年度实际刊发金额进行结算。之后,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广告代理费为由遂于2018年2月6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另查明,1、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欠付被告2016年度返点款264593.65元。此外,原告认可欠付被告2015年度返点款24927元及2015年度保证金16240元。原告还同意抵扣被告活动款100000元。2、原、被告曾签订《腾讯·大湘网2015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广告刊发任务由最初的2800000元调整为后来的1500000元,此外,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不低于三年战略合作的共识,合同签订周期为一年一签,被告同意根据总部任务每年上调的比例逐年增加汽车行业任务。3、2017年度,原、被告双方未续签广告代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腾讯·大湘网2016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银行付款回单、银行收款回单、《关于2016年度腾讯大湘网汽车广告代理的相关事宜》、《腾讯·大湘网2015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腾讯·大湘网2016年汽车行业广告品牌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2016年度的腾讯·大湘网PC端和移动端广告资源交给被告代理。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度的广告代理费1230000元。后双方因广告代理费的结算发生纠纷,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广告刊发金额进行结算,被告辩称按实际刊发金额进行结算。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未完成2016年度合同约定的广告刊发任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欠付被告2015年度的部分返点款及保证金等款项,其行为亦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广告代理费应以实际刊发金额进行结算为宜。经过上述结算,被告还欠付原告广告代理费175574.35元(1811335元-1230000元-264593.65元-24927元-16240元-10000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2016年度的保证金220000元,该保证金原告应在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故抵扣被告交纳的保证金后,被告不再欠付原告广告代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代理费4903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52元,由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欣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