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永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武,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82192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