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3752号
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包永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参加2018年西安全球硬科技产业博览会活动进行展位搭建,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XX中心XX馆,工程造价为103000元。工程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制作安装费于展会结束后全额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展位的制作及安装,并于展会结束后积极组织人员撤展。2018年11月10日,展会结束后被告并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23000元,余款8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制作安装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展位搭建及制作安装费8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4月25日,以103000元为基数计算为2832.5元;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计算为1250元;2019年7月11日后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为1213.33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1.1工程名称:2018年西安全球硬科技产业博览会汉能集团展位搭建;1.2展会日期:11月8日至10日在西安XX中心XX馆举行;1.3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XX馆;1.4工程造价¥10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第二条工程期限:双方商定,前期制作及布展期为:前期制作:2018年11月1日至11月4日;现场安装为2018年11月5日至7日;安装完成时间:2018年11月7日18时;撤展:按照组委会的时限要求撤展。3.1甲方责任及义务,3.1.1按合同支付乙方制作安装费¥10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第四条项目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展会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元整);乙方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方式:转账。5.1甲方责任:甲方应保证按时支付项目款并做好配合工作。如因甲方未按时付款,影响施工进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未能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如平面制作提供的素材时间延迟)而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2018西安全球硬科技博览会搭建费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03000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3000元,用途:硬科技产业博览会广告宣传费。2019年7月11日,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0000元,用途:代北光技支付2018年西安全球硬科技产业博览会费用。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其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工程造价为10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剩余展位搭建及制作安装费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一节,原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较为适宜,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展位搭建及制作安装费80000元。
二、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风语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以10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2、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止;3、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192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柏 小 彬
二〇二〇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相丽华 校对:刘 瑜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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