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4724号
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4栋1011号。
法定代表人:竹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39号7栋3单元6层607、6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四川国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