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373号
申请保全人:王**志,男,1968-02-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男,1968-07-28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为民路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4816838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王**志与被申请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