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唐山赵静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4234号之一
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山**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永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联合农贸市场冷库站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唐山**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栽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唐钢支行账户;
二、继续冻结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方兴支行账户;
三、继续冻结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开滦支行账户。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