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桥西区瀚澜饮水设备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212Q。 法定代表人:袁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桥西区瀚澜饮水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65号***邸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4MA0B61DJ04。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桥西区瀚澜饮水设备销售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16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8074元,由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8074元,由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