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198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袁舰,男,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