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都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延安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9586号
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丈八东村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EK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都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防暴队隔壁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6793713XA。
法定代表人文月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