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9586号
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丈八东村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EK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都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防暴队隔壁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6793713XA。
法定代表人文月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原告西安罗格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