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108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泸0105民初21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78390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83512.0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181408.31元、诉讼费5000元及执行费971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东莞市的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大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路××号一工业用地使用权及五栋地上建筑物,本院依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并对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现已依法将186408.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另一土地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首封,待其处理时申报债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不提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0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