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未来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3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全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全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余未来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辽0293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47290元及违约金2万元;二、被告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547元,减半收取计4773.5元,保全费3257元,由原告新余未来宽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新余未来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2、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大连梯耐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3、2018年11月8日,本院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超期报告)。5、2019年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意见。6、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新财产线索,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6处。7、2019年3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交的6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8、2019年3月25日,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59.229万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另有迟延履行金未到位。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网上查控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目前在控财产仅为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6处房屋,但均为存在银行在先抵押和轮候查封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军华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陶勇书记员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