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002号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严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街**iv>
法定代表人:王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朝林,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远,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露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