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5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佳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沪0118财保4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16,049.16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价值2,016,049.1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伟忠






书 记 员


潘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