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2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5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公路5458号。
申请人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97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92,375.3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1,492,375.3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