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24号之二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5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公路5458号。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