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24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5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公路5458号。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69,388.5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69,38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经结算,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1,469,388.55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8年、2019年签订多份合同,其中对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多份合同,原告提出双方采用滚动付款方式,付款不能区分对应哪一份合同,多份合同管辖约定不一,应认定为约定不明确,依法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应根据2018年、2019年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提交的合同,被告提交的八份2018年、2019年的合同在后,该八份合同总额已超过200万元,远高于原告主张的货款,故以该八份合同为依据更为合理。该八份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友好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首部均注明“签约地点:青岛即墨”,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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