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745号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二队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58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