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745号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二队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58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