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2545号
原告:冀锋杰,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兴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兵,男,生于1962年11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冀锋杰诉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毛兵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冀锋杰于2021年7月28日以二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所欠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锋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原告冀锋杰负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