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5028号
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317572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林村萤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黉门广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6393904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林村萤石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