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3003号
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九龙路4号406-4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2QN6Y。
法定代表人:刘高平。
被告:广东粤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5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塘厦支行大楼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9318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广东粤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支付其拖欠的1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46元,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斯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译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