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6723号
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华润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66177058X9(1/1)。
法定代表人:王亦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地城路建安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744861786K(1-2)
法定代表人:张玉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