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102民初60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393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393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为9826.53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2023年11月15日其已发货完毕,被告应支付全部费用,要求从2023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指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有过保全,但为了促成调解,原告已申请撤回保全,所以保全费原告同意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2日,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签订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某加工销售合同》,委托原告为其进行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钢桁架加工制作。《某加工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全部构件如期加工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发货完毕后,2023年11月15日原告将A-B跨、B-C跨二份结算单发送给被告,其中:A-B跨总结算款9621678元,减去实心焊条抵款891072元、药芯焊条抵款11760元,被告应付原告结算款8718846元;B-C跨总结算款1620462元。根据《某加工销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原告发货完毕后,被告应将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但到2023年11月底,被告A-B跨仅付7900000元,B-C跨仅付1300000元,尚欠构件结算款1139308元没有给付,其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付。经了解,被告某乙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为其独资股东。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将某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原告加工货物的数量进行结算,原告也未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提供足额税票,付款条件不成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也无权主张利息。另外原告存在逾期交货违约行为和根本违约事实,应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被告的损失,相互抵顶后,被告不但不欠原告货款,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款项。
被告***辩称,本案中***的意见均与某乙公司意见一致。
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19050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元;3.案件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指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暂无保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某加工销售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委托反诉被告加工某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A-B跨钢桁架,价款暂估986万元,竣工期限至2023年8月24日;如反诉被告未能按期竣工,每逾期一天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预付了790万元的货款,但反诉被告直到2023年11月18日才交付最后一批货物,逾期交付85天,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419050元的违约金。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某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B-C跨钢桁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反诉被告加工B-C跨钢桁架。但反诉被告仅向反诉原告供应了160万元的货物,将剩余货物直接瞒过反诉原告卖给了建设单位。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按照A-B跨合同价款计算,反诉被告导致反诉原告至少损失1500000元。
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辩称,某乙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反诉人违约金,更不应赔偿反诉人所谓的可得利益损失。1、发货时间延长、推迟,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存在合同违约。发货时间延长、推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不在某甲公司。首先,答辩人发货,要听从某乙公司的定作方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的通知,根据工地安装施工进度进行发货,工地现场需要则发,不需要货则不能发,以免造成现场堆积,影响施工。其次,某乙公司逾期付款,是造成有时产品逾期发货的根本原因。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原材料不能提货,加工进度推迟,从而连锁造成发货时间相应推迟。再者,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是A-B跨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也只是加工A-B跨材料的工期,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增加了B-C跨20-22轴的材料加工要求,因此,增加加工量势必会造成整体加工工期的延长。2、某乙公司没有与答辩人签订B-C跨管桁架钢结构材料加工销售合同,也没有委托答辩人加工B-C跨1-19轴的钢结构材料,因此,答辩人不存在B-C跨合同违约,不应赔偿某乙公司所谓的可得利益损失。通过***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关于B-C跨管桁架钢结构材料的加工生产问题,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处于协商状态,双方并没有对加工B-C跨全部管桁架钢结构材料达成合意。虽然答辩人为某乙公司加工了B-C跨20-22轴的钢结构材料,但这只是在履行A-B跨合同过程某庚公司临时增加的部分,且某乙公司只委托加工了该部分材料,并没有委托加工其他轴材料,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给某乙公司造成可得利益进损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12日,某乙公司作为供应商(乙方)与作为采购方(甲方)的某己公司签订《某加工销售合同》,约定某己公司将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分包给某乙公司,本合同承包范围暂时仅计算A-B跨。
2023年8月1日,某乙公司作为供应商(乙方)与作为采购方(甲方)的某己公司签订《某加工销售合同》,约定某己公司将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分包给某乙公司,本合同承包范围暂时仅计算B-C跨。
另查明,2023年4月12日,某甲公司作为供应商(乙方)与作为采购方(甲方)的某乙公司签订《某加工销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分包给某甲公司,合同主要内容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枣庄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钢结构工程2、工程地点:枣庄*区*镇*港3、承包范围: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钢桁架加工制作,含钢结构原材料的采购、圆管下料及弯弧、防腐防锈喷漆等过程。本合同承包范围暂时仅计算A-B跨。4、承包方式:采购加工、包工包料(不含现场安装)5、工期:100天。本工程自2023年5月15日开工,于2023年8月24日竣工。6、合同固定单价:名称无缝钢管(材料费),工程量约1700T,含税单价(含材料到加工厂运费,包死价)4800元/吨,税额13%,金额8160000元;名称圆管下料及弯弧,工程量约1700T,含税单价(含材料到加工厂运费,包死价)1000元/吨,税额13%,金额1700000元;暂估合计:9860000,备注油漆:中灰防锈底漆两道,厚度不低于60um5、本工程包工包料。包括图纸设计范围内钢桁架结构制作、原材料采购、圆管下料及弯弧、除锈、喷漆。6、单价及工程量确认:材料费用及圆管下料、弯弧单价均按包死价格确定,不再调整。最终结算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变径管数量约300件,等双方确定好加工深化图纸,乙方提供价格,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7、乙方应按上表中所列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运输至工地现场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工期、工程质量及违约等1、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的,每逾期一天需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无客观因素;如因甲方原因比如工程款节点3日内未支付给乙方造成工程误工损失,每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作为误工费。2、乙方施工质量或技术要求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或返修,乙方除承担全部损失外,还应支付甲方每违约施工点(或处)违约金10000元;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100%的合格完成工程款。3、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停止施工超过三日或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进度工程量的70%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70%予以结算工程款,剩余的30%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不再结算。4、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冲突的,甲方有权选择适用任何一条款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5、原材料是某丙公司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材料由乙方负责验收,把控质量。……第五条关于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1、价款支付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2023年5月16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额的15%(160万)作为施工预付款;2)专项材料款:分6个付款节点,根据施工进度乙方从某丙公司每发无缝钢管300吨甲方付材料价款的85%(按照附表价格锁定材料价格),节点专项材料款计算方法:材料重量×材料费单价费×85%,例:300吨×4800元/吨×85%=1152000元。材料加工费每300吨出厂时一次性付清。3)专项加工安装费:甲方另行分包,不在本合同范围内。4)以上付款形式为现金、网银、银行电汇、现金支票。2、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值有效的税票及收据。否则甲方顺延支付工程款。第七条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采购加工案涉A-B跨钢结构材料。此外,某甲公司还为某乙公司采购加工部分B-C跨钢结构材料,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23年11月15日,某己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载明“供货单位: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某港煤炭储备贸易综合物流中心储料棚供货内容及情况:储料棚某跨管桁架钢结构材料、BC跨交20∽22轴管桁架钢结构材料已全部供货齐全,管材下料尺寸,符合图纸安装合格要求;管材构件防腐漆膜现场验收,干膜厚度达到60um(中灰防锈底漆两道)。特此证明!”。
2023年11月15日,某甲公司经办人***通过微信与某乙公司经办人***进行对账,确认案涉钢结构材料A-B跨未付款金额为818846元(总价款8718846元-已付款7900000元)、B-C跨未付款金额为320462元(总价款1620462元-已付款1300000元)。
另查明,某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某甲公司现诉至本院,要求某乙公司及***支付上述加工费合计1139308元。本院于2024年4月3日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鲁1102诉前调*号,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正式立案。某辛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某甲公司在案涉A-B跨钢结构工程合同履行中逾期交货,同时未依约履行B-C跨钢结构工程口头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某甲公司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5000元,本院裁定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某乙公司名下在日照某某股份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1010010********及其他银行存款和***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9万元。后某甲公司为促成调解,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中,原、被告确认某乙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将最后一批货物拉走,原告就已付款部分开具了发票。原告明确被告付款后可以开具发票。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均提交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
案涉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7月1日***发送“第二批货还没加工好吗”***回复“刚接到现场通知,已经开始陆续发货,材料有些还没到,4号左右所有的管子能全部生产完成”“与无缝管厂家签的合同,这一个月要全部提完啊。”***发送“你们这加工速度咋能提完”“咋不发货”***回复“今天才接到现场通知发货”***发送“加工好的就尽快发货我们才能跟甲方结算”***回复“今天通知了我这边就开始准备发货”***发送“尽快发吧”***回复“好的”;2023年7月12日***发送“牟经理,第二批这周就可以结束了然后第三批的款和第一批的加工费麻烦您那边安排下”***回复“你们这加工速度太慢了”“上批款6月16号给你们的马上一个月还没加工完”***发送“厂家材料一直没供齐啊”***回复“那是你们跟厂家协调这样速度我们这边压资金时间太久了”***发送“后续的加大力度”***回复“一批货十天做出来应该没问题吧”***发送“差不多,前期主要是材料耽误了”;2023年7月20日***发送“牟经理第三批的款大概什么时候可以付啊材料商那边一直催”***回复“我现在安排下午或明天打过去”;2023年8月2日***发送“牟经理,为了保证工期,后期第四批的材料款您看能安排一下吗?现在厂家材料都已经准备好了,要准备提货,我们这边新厂老厂同时加工。不然工期无法保证”;2023年8月3日***发送“牟经理第四批材料款今天可以付吗”“牟经理,材料款今天能付吗?不然工期没法保证呀”“第三批明天就发完了”;2023年8月4日,***发送了相关付款凭证;2023年12月4日,***发送“牟总,A-B跨及B-C跨的第一批都已经发完了,加工费还剩下114万左右,您看一下款的事情怎么安排一下?”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成立加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证据可知,某乙公司采购加工的案涉钢结构材料经验收合格,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加工费1139308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经某甲公司催要,某乙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加工费,某甲公司因此未开具该部分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某乙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加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某乙公司未依约支付加工费,确给某甲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但考虑某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迟延交货情形,本院酌定利息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诉前调之日2024年4月3日起计算,对某甲公司的其余利息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此外,***系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对原告要求***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丁公司的本案反诉请求,因其未依约支付加工费,同时考虑某甲公司虽迟延履行,但部分系因某乙公司未及时支付材料款所致,而本院在某戊公司所诉利息进行了酌减,故某丁公司要求某甲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某乙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全部B-C跨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达成合意,而某乙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某甲公司由此构成根本违约且给其造成损失,故某乙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丁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1139308元;
二、被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利息(以113930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71元,由被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36元,由反诉原告日照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10********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