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财保750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66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