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5769号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