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5769号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