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672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敬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467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3385563E,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1单元171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322014084856L,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程真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昂,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与反诉被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沛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自愿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787元,减半收取计158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4元,由原告徐州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894元,由反诉原告沛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李巍
人民陪审员  刘云
人民陪审员  秦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晓
书记员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