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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622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金龙南路三巷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218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C区2号楼1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105324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工资款6,623元,双方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