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585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金龙南路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218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0857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被告提出反诉。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撤回反诉,原告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均系原、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329元,减半收取计7,664.5元,由原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