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5852号
申请人: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金龙南路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218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0857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9,85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85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