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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金龙南路三巷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218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应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