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639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英俊,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职务不详。
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边城公司)、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扬州边城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90000元及利息;2、判令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立即向被告报送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务费结算、付款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南京建工集团与原告***签订扬州香榭里花园6地块一期二标段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部分工程,承包价格为固定单价,付款及结算方式为工程单项施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程量结算,支付到工程款总价70%,余款在2020年春节前付清,协议还对质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9年5月进场施工,至2020年2月承包工程完工。原告与南京建工集团派驻现场负责人分别在2020年1月13日和2020年9月8日分两次进行工程劳务费结算,分别确认原告的劳务费为3600000元和140000元。2020年3月18日,被告扬州边城公司及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就拖欠原告等施工班组劳务费事宜进行磋商后签署一份会议纪要,共同决定由被告扬州边城公司代支付第三人应付原告的工程劳务费。至原告起诉之日,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和被告扬州边城公司共支付给原告劳务费3550000元,还欠原告劳务费190000元,该笔欠款应由被告扬州边城公司支付给原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建工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1破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京建工集团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