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92号 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生态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61895163W。 法定代表人:***。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9670元的财产[1.账号:×××6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2.账号:632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3.坐落于中牟县××镇××路××合路东、橡树路北一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6号;4.坐落于中牟县中东路西雁鸣湖景区北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牟国用(2008)第2××4号)]。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4249670元范围内冻结、查封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账号:×××6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2.账号:632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3.坐落于中牟县中东路西雁鸣湖景区北侧一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牟国用(2008)第2××4号);4.坐落于中牟县××镇××路××合路东、橡树路北一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